(四)全麻操作是否规范?
全麻操作的很多环节尤其是气管内插管均可导致患者血压升高(《临床诊疗指南—麻醉分册》50页),进而发生脑出血,对这些心血管副反应问题,经过多年临床摸索,已有许多方法来抑制其发生。本案全麻操作是否规范?被告医院有没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患者没有引发脑出血的自身潜在性疾病,脑出血必然与麻醉和手术操作有关
患者年龄不大,术前没有高血压,没有血液病,术后在军区总院多次CT、MRI,包括CTA检查,也均没有发现脑血管病变和畸形,其之所以发生脑出血必然与麻醉和手术操作有关。
三、出血后延误诊治
患者术后出现一侧肢体功能障碍,这与全麻药物残留或硬膜外麻醉穿刺损伤明显不符,被告有义务迅速作出判断,尽早会诊和转院,但其从14:00发现异常,直到晚上21:40才转院,延误了病情。
四、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等级明显太轻。
除了完全性失语外,患者还明确存在右上肢肌力0级,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以及右下肢远端肌力0级等严重情形(鉴定书现场检查结果),在区分事故等级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考虑了这些因素,患者至少应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二)脑出血与麻醉管理不当直接有关。
脑出血的最重要原因就是高血压,医方术中硬膜外麻醉效果欠佳及更换麻醉方式,会引起患者暂时性血压升高,如果未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就会发生脑出血。依据病历资料,被告对于暂时性血压升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三)分析意见称患者脑出血“与其自身潜在的颅脑血管缺陷有关”,这一结论没有任何依据。
患者整个病历资料(包括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外院)中均无其存在“颅脑血管缺陷”的检查结果,或明确可以推导出该自身病情的事实。如果没有本次不必立即实施的手术以及医方术中对血压控制不佳,患者的脑出血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