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1725633
内科纠纷
外科纠纷
妇儿纠纷
法规规范
律师视点
建康律师
关于建康
联系我们
详细信息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之十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关内容应当详细论述
发布时间:2018-08-3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上一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之十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专家
下一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之十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纠纷调解应承担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