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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之十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纠纷调解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发布时间:2018-08-3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