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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其盆腔转移

发布时间:2017-01-15

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盆腔转移,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12年3月27日,患者郭晓红(化名)因月经2月未至,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医医院(以下称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右卵巢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诊断:1、继发性闭经;2、右附件包块;予方剂调经。此后,患者连续在该院就诊长达两年余,期间多次B超检查示卵巢肿瘤,病程中多次出现异常检查结果,提示应当尽早手术治疗,但是医方却放任不管,未建议患者手术治疗或转上级医院治疗,而是长期予方剂治疗。
    2014年4月2日,患者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妇科,入院诊断:盆腔包块。2014年4月4日在全麻下行“右附件+大网膜+阑尾+盆腔肿瘤切除+盆腔粘连分离+盆腔多点活检术”。术后病理示: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4月11日患者出院。
    2014年4月25日,患者因“卵巢交界性浆液性肿瘤术后二十天”入住江苏省肿瘤医院进行化疗,5月9日出院。其后,患者在该院继续住院化疗5次。
    患者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应该存在严重过错,且应当与自己目前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有关专家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支持患者及其家人的意见,并于2014年9月和陈鹏律师一起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起纠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0月,患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延误患者卵巢肿瘤诊治二年余,导致肿瘤在盆腔内种植转移,手术切除范围扩大,术后进行多疗程化疗,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根据患者的自诉症状予以相应检查、用药,诊疗过程完全符合中医诊疗常规,并无过错。
[鉴定意见]
    2015年1月26日,受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是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的同等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1、患者因“月经不调2月”于2012年3月27日至医方就诊,当日超声检查右附件包块(右卵巢3.2×2.1cm,其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区),医方对检查结果未引起重视,未注意鉴别诊断;2013年1月16日患者再次就诊,超声检查提示右侧附件混合性包块(右卵巢3.0×2.5cm,其内侧见5.0×3.7cm混合性回声区),医方仍未引起重视;医方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患者右侧附件包块的诊治。
    2、在患者存在附件包块、病变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医方多次进行促排卵治疗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
    3、2014年4月2日患者以“盆腔包块”住入江苏省人民医院,4月4日进行手术治疗,根据手术探查及术后病理检查结果,患者系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4、医方延误诊治,导致患者肿瘤有明显进展,2014年3月4日超声检查提示双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5、根据患者肿瘤的性质及首诊时超声提示不均质回声,不考虑因延误治疗而由良性演变为交界性,其右侧附件被切除亦是交界性肿瘤的性质所决定;即使2012年进行手术,也应考虑进行全面分期手术。
    6、患者自身发生肿瘤及肿瘤的性质是其损害后果的基础因素;医方延误诊治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对于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疾病自身因素和延误诊治因素的原因力大小难以区分。
    在收到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市医学会并未确定伤残等级,而原告认为损害后果(右侧卵巢及输卵管等被切除)应当构成残疾,故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2015年4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侧卵巢及输卵管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210日;3、护理期限为120日;4、营养期限为120日;5、不需要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项财产性损失总和的70%,共计21.7万余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认为,其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各项费用2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50%的责任,同时改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及陈鹏律师继续作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详见本所网站电脑版(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中国医患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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