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1725633

详细信息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审赔偿76万余元:误治脊髓圆锥肿瘤导致患者截瘫

发布时间:2017-01-15

误治脊髓圆锥肿瘤导致患者截瘫,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审赔偿76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原告庄盛勇(化名),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江苏张家港市人。2005年4月26日上午,原告因“会阴部不适伴双下肢乏力1年半余”,门诊拟诊“脊髓病变,占位可能”而收入医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称为医方)神经内科病房住院治疗。
    入院记录现病史记载:患者近一年来无明显诱因下感会阴部发湿,坐久后感会阴部麻木,继而右下肢、左下肢麻木,已无能力过性生活,同时感双下肢乏力,无头昏、头痛,无恶心、呕吐。MRI示:脊髓圆锥异常信号,考虑占位病变。无既往病史。入院查体示:一般情况良好;颅N(—);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右侧4级、左侧接近5级,左胸6以下针刺感下降,右S2-5感觉下降。入院后经多项检查及多科室会诊,诊断为“脊髓圆锥肿瘤”,请放疗科会诊后,同意转入放疗科行放射治疗。6月9日患者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时仍感会阴不适,左下肢乏力,大小便控制可;双下肢肌力5级。
    同年8月中旬,患者至该院门诊复诊,病历记载:脊髓圆锥肿瘤放疗后,现仍感双下肢无力,小便无力,会阴部发作性疼痛,异物感,大便费力;查体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4级。
    同年8月29日,为寻求进一步治疗,患者入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外科病房,入院记录记载:查体右下肢肌力1-2级,左下肢肌力4-5级,双下肢远端感觉减退;入院初步诊断为“脊髓圆锥肿瘤”;诊疗计划:择期手术。9月14日,患者行“T11-12髓内病变切除术”,手术记录记载:病变呈灰黄白色,质脆,血供极差,边界不清,取少许组织送冰冻,结果为“大片坏死组织伴出血改变”。术后病理诊断:脊髓圆锥梗死后改变。9月26日患者自华山医院出院,出院诊断“脊髓圆锥梗死”,出院记录记载右下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5级,马鞍区及排便?满意,双下肢感觉无明显改善,医嘱至当地医院行高压氧等治疗。
    9月26日,患者即入住张家港市博爱医院住院行高压氧及内科对症治疗。入院记录现病史记载:患者于一年半前始双下肢乏力伴小便失禁,大便困难,一开始症状较轻,经休息后上述症状即可缓解,后症状逐渐加重,于苏大附二院作核磁共振示脊髓圆锥占位……术后现患者一般情况尚好,右下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5级,大便困难,小便失禁,双足麻木。同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时“仍二便失禁,大便无感觉,便秘,双下肢仍乏力,麻木”。出院前多次病程记录记载:双侧肢体肌力3-4级。之后,患者一直处于双下肢瘫痪状态。当地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双下肢肌力三级。
    在经过长期治疗病情始终无好转后,原告经人推荐,将相关资料寄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详阅材料后明确电话告知原告,医方当初的诊疗行为存在原则性错误,应对其目前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3月,原告自行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为姑苏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对脊髓肿瘤误诊误治导致其终身瘫痪,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认为:患者在我院住院时曾建议其行手术活检,但家属拒绝。后结合临床表现、体征、影像学检查及脑脊液检查等辅助检查,考虑脊髓肿瘤可能。经家属同意后才行局部姑息性放疗。真个住院治疗过程符合临床操作规范。患者在我院出院时下肢肌力较入院时无明显减退,且患者华山医院术后出院时肌力较我院放疗治疗后肌力也无明显减退。患者目前的双下肢肌力减退,同我院治疗的直接相关性不明确,不排除同手术后脊髓退变有关。综上,我院对原告的诊治符合医疗规范。
[鉴定意见]
    姑苏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认为医学会鉴定不可避免会袒护被告,难以得出公正的鉴定意见,因此坚决反对法院的决定。经过原告反复不断的艰苦努力,姑苏法院决定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称为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就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受理本起鉴定委托后,于2015年10月13日召开了医患意见陈述会。受原告庄盛勇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作为其司法鉴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鉴定听证会,进行了鉴定意见陈述。
    2016年1月25日,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15]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二、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三级伤残;其大小便障碍评定为五级伤残。
    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过错。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放疗前进行告知符合医学告知工作程序性要求,但在明确病变性质、类型、鉴别诊断以及在无明确病理诊断的前提下实施放射治疗等存在不足,提示医院存在过错,与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严重,已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具有接受治疗的必要性;2、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治疗后存在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3、医院的医疗过错;4、当时医院医疗技术水准;5、需法庭审理的内容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情况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姑苏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原告庄盛勇的损害后果承担45%的责任,合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庄盛勇不服,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事法学评析]
    详见本所网站电脑版(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中国医患纠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