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
发布时间:2007-04-11 14:43:0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的通知
卫办发[200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的就诊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我部医政司组织专家制定了《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
一、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对体温≥38℃,伴有呼吸道症状(鼻塞、流涕、咳嗽、咽喉肿痛、气促、呼吸困难等)的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要首先为其提供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交叉感染。经诊断不能排除呼吸道传染病的,要将病人转至感染性疾病科进一步明确诊断。未成立感染性疾病科的,要将病人转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