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者绝对期青光眼实施手术存在过错,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被判担全责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医患纠纷 > 正文

对患者绝对期青光眼实施手术存在过错,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20-03-06 15:30:23

对患者绝对期青光眼实施手术存在过错,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被判担全责
来源: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原告杨忠(化名)于2017年9月14日因“左眼胀痛不适半月余”入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眼科病房,入院诊断为:左眼抗青术后、左眼角膜炎、左眼晶体异位、高血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9月21日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原告于9月2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分别于9月28日、10月6日、10月9日、10月12日、11月2日及11月15日前往被告门诊就诊,予以相应治疗。
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因“左眼视物不见24年,疼痛2月余”入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2.左眼角膜溃疡;3.左眼青光眼术后;4.高血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1月16日在全麻下行“左眼球摘除术+义眼台植入术”,术后予消炎、抗感染等治疗,于11月21日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能及时诊断患者的病情,延误原告的治疗,被告二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手术,二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左侧眼球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原告因对医方医疗行为持有异议,遂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遂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存在下列过错:1、诊断不明,导致不能及时予以正确治疗;2、保守药物治疗存在不当;3、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存在明显过错;4、术后复诊期间眼压控制不当,致患者病情持续发展。
患方认为:医方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存在下列过错:一是未行任何药物治疗;二是未采取诊疗规范规定的手术治疗方法,而是直接行眼球摘除。
两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目前的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2018年12月27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存在病情判断不准确,实施左眼视神经切断术指征不明确等过错,且过错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及经济负担,过错的原因力为完全原因。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
2019年04月0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判令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对原告的损失45000余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事法律评析】
患方认为:医方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左眼球摘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应为主要因素。
一、诊断不明,导致不能及时予以正确治疗。
医方入院初步诊断为“左眼青光眼术后、左眼角膜炎、左眼晶体异位”,入院后进行了眼压、眼底、视野等检查,但是始终未进行前房角检查。虽然病程记录等记载了“上方根切孔畅”,但并无房角开放、关闭、周边前粘连的范围和程度等的记录,显然医方检查并不到位。
此外,医方将患者左眼眼压高以及视力差的原因简单归于“左眼抗青术后”,既不区分原发性青光眼复发还是继发性青光眼,也不区分开角型青光眼还是闭角型青光眼,显然存在不当,误导治疗。
医方将患者视力差定性为无光感,明显缺乏依据,患者仅为视野缺损。
二、保守药物治疗存在不当。
患者入院后诊断不明确,即使用美开朗、哌立明及毛果芸香碱点眼降眼压治疗。虽然该三种药物对原发性青光眼均有降眼压作用,但是医方不是单用一种药物尝试控制眼压,效果不佳后联合用药,而是在患者初次用药时即为患者联合使用三种药物,显然存在不当。
另外患者晶体异位于玻璃体内,而根切孔畅通,极有可能是继发性青光眼,但医方并没有重视,始终没有鉴别诊断指导用药,更没有在药物治疗无效后,完善相关检查并鉴别诊断后选择合适的手术治疗。
三、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手术前小结等病历记载,医方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的手术指征为:保守降眼压治疗效果不佳,左眼已无光感,为缓解左眼疼痛症状而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
相关诊疗规范及技术操作规范中,均无视神经切断术这一治疗方法及技术操作相关要求。医方未依照规范行视神经保护性治疗,而是擅自行左眼视神经切断术,毫无诊疗规范依据,存在明显过错。
四、术后复诊期间眼压控制不当,致患者病情持续发展。
患者出院后分别于9月28日、10月6日、10月9日及10月12日前往医方门诊就诊,医方9月28日指测眼压为T2,10月6日、10月12日及11月2日指测眼压为T+1。医方对于患者高眼压未予重视,既没有使用各种公认的眼压计进行眼压测量,同时开具药品均为术后护理,并没有降眼压药物。患者眼压始终处于较高水平,医方延误诊治,致使患者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