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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厕摔伤致残 医院赔偿四万

发布时间:2008-03-27 09:02:00

        一名年近70岁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期间,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落下7级伤残。近日,成都市中院终审调解结案,医患双方经法院多次沟通,最终达成协议,这家医院一次性支付患者42996.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据了解,2006年9月,年近70岁的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家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写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家属陪护。当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却并没有告知段某仍需要陪护。当年12月3日,段某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疗,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段某在医院摔伤时,并没有聘请护理人员。

  法院一审认为,段某摔倒和他的法定监护人没有陪伴或没有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是有关系的,他的监护人存在过错;而医院针对段某的特殊情况,没有有效督促监护人陪伴或为他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段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性的精神疾病防治医院,收治对象具有特殊性,段某住院期间法定监护人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而医院也没有要求段的监护人陪伴,因此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照顾段的生活、保护他身体健康等职责。而院方则认为,段某如厕不慎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医院在诊疗护理上均无过错,医院即使有过错也只能“适当”赔偿,不是“全额”赔偿。

  最终,此案在二审审理中,法院促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王鑫 程敏敏 记者 杜雯)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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