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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镜检查存在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判担同责

发布时间:2018-04-03 11:20:41

胃镜检查存在不当导致患者死亡,

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判担同责

来源: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死者周某(下称为患者),男,44岁,泰兴人。2017年3月24日,患者因“乏力、腹胀、尿少、尿黄4天伴鼻衄”入住被告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感染科病房,入院诊断为“1、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腹水,脾功能亢进征,低钾血症;2、2型糖尿病”,医方予以护肝、降酶、退黄、利尿等治疗,并予以血浆支持。经上述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好转,乏力症状减轻,腹胀缓解,尿黄减轻,各项化验指标已明显好转。

2017年4月20日上午,为了解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情况,被告实施了胃镜检查。在对胃底部一隆起性病灶进行病理活检时,出现局部出血,呈喷射状,医方予以紧急处置,并请市人民医院专家到场协助治疗。患者出血虽一度得到控制,但中午时分再次出现大量呕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被宣布死亡。被告在死亡记录中确定和告知的患者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原告对死因予以认可,未行尸检。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过程产生了异议,遂来本所,向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咨询。王主任在阅看有关材料后,明确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并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指派所内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过早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诊疗行为无过错。

【鉴定意见】

2017年11月11日,受泰兴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组织召开了本案医疗损害鉴定会,并出具了如下鉴定意见: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病情突变、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医方诊断明确,为评估病情予胃镜检查未违反原则,在患者大出血时予止血、输血、抑酸、硬化剂和组织液局部注射等治疗未违反原则。

二、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胃镜检查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患者基础病情重、血小板低、凝血功能差等评估不足,与患方沟通不到位;2、胃镜术中对肝硬化失代偿胃底隆起性病灶活检的风险估计不足,未向患方充分告知;3、患者病情危重,医方虽予止血等抢救,但未有介入科、普外科协作处理,存在缺陷。

三、患者肝硬化已处于严重的失代偿阶段,病情重,预后差,即使不做胃镜检查也存在出血风险;在患者病情一度得到控制后再次出血,出血部位因未作尸检不能确定。患者最终死亡考虑疾病因素,医方诊疗过错对患者病情变化而死亡有一定影响。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亲自参加了南通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出了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意见(详见下述)。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医患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生效。

【医事法学评析】

患方认为:医方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过早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实施胃镜检查前,患者自身疾病肝硬化症状明显缓解,病情明显好转,不存在生命危险,更无短期死亡之可能。

患者系2017年3月24上午入院。根据3月29日至4月17日的病程记录,经医方综合治疗,患者肝功能各项指标均明显改善,血糖也逐步控制稳定,低钾血症恢复正常,病情出现明显好转。由上述情况可知,患者行胃镜检查前并无任何生命危险。

二、医方行胃镜检查无明确指征。

医方是在4月16日上午做出“无痛胃镜”检查的医嘱,实际检查时间是4月20日上午8:30左右。

4月20日9:28的会诊单记载:今做无痛胃镜检查,活检息肉时,出现大出血。

当日11:30的抢救记录没有对胃镜检查的目的作出说明。

当日14:10内镜检查报告单则记载如下:胃底后壁见一约0.8×1.0cm隆起性病灶,常规行病理检查,活检后见局部出血,呈喷射状......十二指肠:球部前壁见一枚大小约0.6×0.6cm息肉样隆起,表面粘膜光滑,活检钳基本夹除。

死亡记录在诊疗经过部分作了如下记载:患者2017-04-20上午8:34行胃镜检查,拟了解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情况。

由上述记录可见,医方行胃镜检查,目的显然不明确:究竟是为了了解胃底息肉的性质,还是了解胃底静脉曲张的情况?如果患者存在息肉,其位置是在胃底还是十二指肠?或者是其他目的,均难以判断。虽然临时医嘱单第3页有4月20日9::22“内镜组织活检检查”的医嘱,但这显然是抢救结束后后补的,并不能代表术前的情况,而进行胃镜检查的目的和指征,应该是实施检查前予以确定。但医方在术前并未对此有任何说明,病程记录中无任何记录,当日与患者签署的“内镜诊疗知情同意书”仅可知本次“胃镜检查”是属于“诊断项目”,为“无痛内镜”,并非用于“治疗项目”,其他一概不知。

三、医方对胃镜活检检查的风险明显重视不够,操作具有极大盲目性,直接导致胃底静脉破裂大出血。

根据患者胃镜检查之前的病情,患者明确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入院当时的CT检查报告已予以明确),且存在破裂出血的风险。医方对此病情显然已明确了解,并也已告知患者及家属,因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谨防出血的发生。但医方却在指征不明确的情况下,贸然实施胃镜活检检查,与活检后大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内镜检查报告单,医方是在对胃底后壁隆起性病灶进行常规活检时发生出血的。该病灶究竟是属于息肉,还是曲张的胃底静脉?医方在对其性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活检钳夹,所夹病灶又恰是曲张的胃底静脉,因此发生大出血是必然的。

同时根据这份内镜检查报告,胃底并无息肉,因此会诊单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此外,对于本案患者而言,胃镜活检检查因风险很大,医方应当高度重视,不仅要有知情同意书,更要有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对术前的准备、手术指征、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防范和救治措施等逐一进行记载,以保障患者胃镜活检检查的安全。但医方除了检查当天的一份内镜检查的知情同意书之外,没有其他记录。

四、抢救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抢救记录,患者是在4月20日上午8:34行常规活检检查时出现胃底大出血。消化道出血的抢救措施,是医方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病情发生后,应当尽快且熟练地运用。但事实是:医方一方面是在术前未重视病情,未做好抢救的应急准备;另一方面是在患者出现出血后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并未成功止血,直到近10点钟,市人民医院专家到场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后,出血才得以控制。医方也未考虑尽快在出血急性期内实施“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TIPS)”,以有效预防再出血。

医方的上述过错,不仅客观上放任了患者病情的发展,更增加了控制出血的难度以及再次出血的风险,与患者送到病房后再次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此外,由于患者已经发生过上消化道大出血,且送回病房后再次出血的风险、继而发生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心跳骤停的风险依然明显存在,医方应当做好积极抢救生命的准备,应当将患者置于重症监护病房,应当予以特级护理。但医方不仅将患者送回普通病房,仅予以“一级护理”,且是在12::45左右患者再次出现大量呕血、失血性休克、心脏呼吸停止后,才与麻醉科联系进行气管插管。医方的抢救应急准备存在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