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患者猝死未尸检医院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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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患者陈先生到福州二环路一家医院看病,在做胃镜检查时,突然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支付各类赔偿费共计5万多元。
2005年3月,陈先生在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时,突然死亡。陈先生的遗体没有进行尸检,而是由公安机关对他的胃进行检查,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中院审理认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时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院无法证明陈先生的家属拒绝尸检,也无法证明陈先生的死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关。因此,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5万多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