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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医疗纠纷相关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本报讯  4月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将使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更加有章可循。

        在《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两类案由可申请赔偿:赔偿权利人(患方)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权利。医患一方以对方违约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在医患分担举证责任中,该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应当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损害事实、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治疗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将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因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赔偿权利人如果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则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风险治疗”中,如果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无过错的,风险责任则由患方承担。但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使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病毒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供血单位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实施了输血质量保险、患者可以领取保险金的,供血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了解,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

 

来源: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