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管理规范 >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22 09:50:00

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医管处及各级医院:
  青霉素是最早发现并应用于临床的抗生素,目前仍是临床上应用最广的抗生素之一,但其最易引起过敏反应,由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经常发生。为此,我局曾于1973年12月31日转发了《卫生部等关于使用青、链霉素的事项》的通知,为加强对青霉素使用的管理,本着既方便病人的治疗,又对其生命安危负责的精神,现将《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所遇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医政处。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

  一、广大医务人员应熟悉青霉素的性能和副作用,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合理用药和防止滥用,以免浪费药品及增加发生过敏的机会。
  二、医护人员对凡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在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其有无过敏病史(包括本人及其家族对青霉素有无过敏史)、对其它药物的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以决定是否使用青霉素。
  三、对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须按卫生部规定的统一方法,认真做好青霉素皮肤试验;对过去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不得使用青霉素,亦不再作皮肤试验。做皮肤试验后,住院病人的皮试结果应在医嘱单上注明,同时填入体温单及“住院病案首页”和门诊卡上;门急诊病人的皮试结果,除在门诊卡上注明外,还应在注射单上注明,并写明日期。
  四、虽然青霉素皮试结果是预测青霉素过敏体质的重要依据。但皮肤试验阴性者,仍有个别人在注射青霉素后会出现严重反应。因此各医疗单位的门急诊注射室及病房必须备有肾上腺素等抢救药品;凡在门急诊注射青霉素的病人,须观察20分钟后,方可离去,一旦发生反应,以便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五、已停用青霉素3天以上(不含第3天)者,需再次注射青霉素时,应重新做皮肤试验;长效青霉素在每次注射前都应做皮肤试验。
  六、抽取青霉素稀释液及注射青霉素时,严格执行一人、一针筒、一针头的要求,青霉素注射器须绝对专用,即不得用青霉素注射器再注射其它药物,也不得用注射过其他药物的注射器抽注青霉素。
  七、由于青霉素水溶液极不稳定,放置后除会使效价降低外,并容易分解产生各种致敏性物质,因此,在使用青霉素时须做到在溶解后立即使用。
  八、各种青霉素制剂及各种给药途径都可能发生过敏反应,但局部用药更容易发生过敏,因此,青霉素不得作局部用药,如冲洗伤口、外敷、鞘内给药等。
  九、医护人员在给病人作青霉素皮试或使用青霉素后,应该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分秒必争,就地抢救,直至病人脱离危险时止,病人未脱离危险时,不宜移动转诊。
  十、为方便病人治疗,各医疗单位应接受病人在外院诊疗后配发青霉素的注射工作,但病人须出示青霉素皮试阴性的注射单,如遇无青霉素皮试阴性注射单,或注射单不符要求。或已停用青霉素3天以上(不含第3天)者,须重新做青霉素皮肤试验者,对结果阴性者,方可给予注射。
  以前有关文件中凡与本规定有抵触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