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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22 13:19:00

沪卫医政〔2006〕12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安全、有效、经济用药,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综合性医院管理评估和&ldquo;医院管理年&rdquo;活动的重要考评依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文后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可登陆上海卫生信息网站(
www.smhb.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反馈。

  附件: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