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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伤残与医疗行为无因果

发布时间:2007-04-25 07:41:00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不担责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产妇到医院生产,留下伤残,且新生儿也出现疾病。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试产时间稍显较长之医疗过错行为”。为此,患者向医院索赔,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医疗行为与产妇的子宫次全切除及新生儿的3种疾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产妇留下八级伤残

  2005年5月15日,张女士到万州某医院生产小孩。次日凌晨,医院对张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女婴。张因产后子宫出血量大而出现失血性休克,医院随即对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而新生儿也随之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等3种病症。经治疗后,张于同年5月26日出院,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而新生儿经过治疗,现已基本治愈。

  事后,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万州区法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去年3月,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张接生过程中,存在有试产时间稍显较长之医疗过错行为;但不能认定医疗方的医疗行为与产妇的子宫次全切除及新生儿的3种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过错是否就要赔偿

  患者方认为,为其实施医疗行为的4名医生中有3名医生是在对张实施医疗行为之后才取得执业证书的,另外一名医生的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地点为另外一家乡镇卫生院,存在医疗经验不足的情况。同时,医院试产时间较长,存在过错。

  患者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母女俩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高达数十万元。

  但医院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无因果关系诉求被驳回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医患关系成立。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生的发证时间先后以及执业地点的不同,就本案而言,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即并非上述4位医生本应受行政法律调整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某种损害后果。而两个鉴定结论均不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综上,法院按照损害赔偿之基本理论,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三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