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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致残 陇南医院赔八万

发布时间:2007-04-25 07:50:00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产妇阵痛之后应该是因新生命带来的喜悦。然而,陇南市的产妇小娟(化名)在陇南市人民医院生孩子时却没有这么顺利。

  2004年4月26日,小娟临产住进陇南市人民医院。在做了剖宫手术后,孩子于三天后因脐绕颈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由于伤口感染,致术后已缝合的子宫切口与腹壁切口不能愈合,术后第三天伤口有压痛,第五天体温升高,第八天腹壁切口有恶臭脓液溢出。医院会诊后,再次手术中将子宫全部切除。住院期间两次手术共计医药费1.6万余元,其中医院垫付7429.26元。之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8月4日,经委托陇南地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5年10月26日,经委托甘肃省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小娟因进行子宫次全手术后为V级伤残。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小娟一纸诉状将陇南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但由于第一次手术感染,被告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病理检验、药敏试验等,导致第二次手术,子宫被全部切除,医方垫付的医疗费自行承担,医方涂改病历的事实存在;医方辩称术前就有感染无证据证实,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不予采信;对原告小娟的伤残的等级的鉴定结果法庭予以认可,遂判决:由陇南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小娟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驳回了陇南市人民医院反诉请求。 判决后,陇南市人民医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陇南中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小娟系入院和手术前就存在严重的感染,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理由不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不是受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必要程序;本案被上诉人接受医院医疗服务,则应承担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义务,故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当。综上,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由陇南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小娟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驳回陇南市人民医院反诉请求的判决。由被上诉人小娟支付上诉人陇南市人民医院为其垫付的医药费7429.26元。

 

来源: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