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大医院处方五月“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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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张明珠报道)4月25日,记者走访乌鲁木齐市青年路、五星路几家药店了解到,常有市民拿着医生开具的处方来购药,但因处方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或药品剂量不明确,给市民购药带来了麻烦。从5月1日起,医生给病人看病时如再开具这种“密码”处方,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当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自治区各医疗机构的处方届时将“大变脸”:处方将由现在单一的白色,按用途不同变为白、淡黄、淡绿、淡红四种颜色。
同时,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给病人看病时不得再开具看不懂的“密码”处方,书写字体须工整、规范。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此外,还对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新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变脸之颜色
看颜色可识别处方种类
据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处方外观上最明显的变化是“变色”。从5月1日起,普通处方的印刷纸为白色;急诊处方的印刷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的印刷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约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变脸之数量
新处方一式两份内容无缺
据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强调处方是一种医疗文书,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处方可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用,它的法律效应得到了凸显。因此,医生必将更加谨慎地填写处方,处方上的任何内容不得空缺。
据介绍,新的处方都是一式2份,一份交病人,一份由医院保存。按照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变脸之书写
医师开具处方字迹须清楚
《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医疗单位或医师开具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变脸之药类
单张处方药限五味
5月1日起,医生乱开药、开贵药、以延长用药时间来变相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情况将得到规范。《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开具西药、中成药和民族药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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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药品“四查十对”
过去,医生给病人开好处方之后,药师只是建议患者如何合理用药。据介绍,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后,药房调剂师拿到医生开处方要“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不予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或者重新开处方后方可调剂。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