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病人小手术后身亡 家属法庭讨说法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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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病人小手术后身亡 家属法庭讨说法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医患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经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局调解未果后,原告狄健将南京市鼓楼医院告上了法庭。
    医院里遭莫名身份者暴打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王焰,女,1938年5月11日出生。2005年1月11日,其因患有尿道肉阜,需要做手术而住进了南京鼓楼医院。1月13日,手术进行得很顺利。1月14日下午5点钟左右,王焰想起床去卫生间,突然间不省人事,离开了人世。死者家属表示不能理解。据原告称,王焰去年后,两位亲属代表和单位代表等人应院方的约定于2005年1月17日上午来到鼓楼医院,希望鼓楼医院能够给其合理的解释,以及通过积极的态度来协商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王焰住院的时候,是住在医院的过道里面,正对着医生办公室,1月14日,她就觉得身体不舒服,家属先后4次请求医护人员来检查病情。当时医院的医生、护士并没有予以理睬。”当他们到鼓楼医院后,先是来了一位钱姓助理,但没有给他们任何答复,也没有告知死因。“11点半左右,又下来一位医务处处长,他说:‘我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啊!我要去研究一下,下午给你们答复。’明明是医院让我们当天过去的,却又说不知道这件事情,弄得我们内心真不是滋味。于是我们就出去继续等待。下午3点多钟,我们仍然没有等到消息,此时一位亲属情绪激动之下,把医务室一张桌子上的东西撒在地面上。不久,医务室的门就被关起来了,突然来了一批年轻力壮的人,大约有20个,排成5列。其中有几个人上午和我们接触过,告诉我们说相关的领导不在,当时穿的是保安制服,下午没有再穿制服。这班人来了后,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是拳打脚踢,四五个人围着一个人打,打了四五分钟后扬长而去。事后我们报警,110来了,帮我们把人送到省人民医院就诊,晚上8点多钟,我们又到鼓楼公安局做笔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出示的就诊病历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提供的伤痕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是否已超诉讼时效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超出了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事情发生后,原告当事人委托警方调解,但是一直未有结果。2006年9月份原告方准备起诉,但法院立案必须要求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直到200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才出具相应的证明,所以,于2007年1月2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被告方则对原告就时效方面所作出的解释不以为然。“原告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基本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申请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保安是否打人了?
    “你们受伤的可能性很多,如你们自己亲属间的肢体接触和围观群众的相互碰撞等等,怎么能证明我们保安打了你们呢?”被告称,“原告在诉讼状中起诉的事实是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的,是对我们鼓楼医院的无端指责,鼓楼医院不可能也没有指使保安打人。所以原告说从外面冲出20余名打手是荒唐的,医院里平时只有几名保安在门口值班。”
    原告称,被打后,他们就报案了,鼓楼公安机关侦察结果显示,当时打人者系鼓楼医院的保安人员。不仅如此,还有鼓楼医院在给公安机关的调解意见书中明确写到,“我们的保安人员不得不进行阻拦”以及省卫生厅写给省政府督察处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了“保安进行必要的阻拦行为”,这样的阻拦是什么样的阻拦?原告认为,受害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医院保安打人。
    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后,最终以原告方不接受调解而告休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实习生 侯钧 石志科)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