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孕妇两次剖宫产误扎左右输尿管 医院暂赔1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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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原告李某临产,住入弋阳县甲医院处妇产科,1月14日经过各项检查后,对原告实行剖宫手术,生一男孩。时隔4年,原告再次临产,住入弋阳县乙医院处妇产科,2005年1月25日,又对原告实施了剖宫产术,生一女孩。手术完毕,发现原告无尿并全身水肿,经检查,为双侧输尿管被缝扎。
经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原告2005年1月25日在弋阳县乙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时,医生误扎右侧输尿管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原告左侧输尿管下段的梗阻,左肾无功能以及重度积水,反映病理时间较长不是短期内左侧输尿管下段梗阻所能导致的。于是,原告在2006年9月20日就左侧输尿管梗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上饶市医学会上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弋阳县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进一步积极治疗。
治疗期内弋阳县乙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3698.1元,因双方对其他费用协商未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余万元,并承担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弋阳县甲医院赔偿13.8万元的赔偿协议。(周军 骆卫锦)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