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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曲解“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7-05-11 10:50:00

王金宝 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是: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即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承担责任;

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且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不能排除因果关系存在,医疗机构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