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涵义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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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涵义

发布时间:2007-05-11 10:51:00

王金宝 律师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对此损害结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