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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将不再收取其他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07-05-11 11:08:00

王金宝 律师

        依据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今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最多只有三项,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出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原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将不再收取。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指向人民法院交纳的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而产生的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诉讼过程中而产生的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也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但上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部分费用由应承担的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再代收代付,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再属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