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不再属于财产案件,而属于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将大幅度降低
发布时间:2007-05-11 11:09:00
王金宝 律师
依据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非财产案件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是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因此当然属于非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费用100-500元,二是因赔偿诉讼请求而产生的费用,诉讼请求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诉讼请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诉讼请求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诉讼请求20万元为例,当事人最多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750元,对于30万元诉讼请求,当事人最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为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