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全部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07-05-11 11:10:00
王金宝 律师
依据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若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在提交了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后,可以在起诉或上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应能缓交至该审终结。
如果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