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住院4年没治好左腿 医院愿赔23万元
发布时间:2007-05-15 08:22:00
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患者23万元损失。
13岁的少女杨丽(化名)在病床上已躺了4年时间,每天以轮椅为伴,目前,她的左大腿面临着截肢,这可能是她一辈子的伤痛。事情要追溯到2003年6月17日,当时杨丽在上四年级,当晚7点左右,学校下晚自习后,忙着回家的学生纷纷往教学楼下冲,同学们相互拥挤,杨丽被其他同学重重地推倒在楼梯上,当时她觉得腿很痛。据杨丽说:“我当晚走到楼梯口,很多同学都急于下楼,在人群中,我突然被其他同学推了一把,重重地摔在楼梯上,当时,我也没看清楚具体是哪个同学推的,只是觉得腿很痛。是同班同学把我扶到家的。”
同年6月23日,杨丽被送到保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大腿蜂窝组织炎”,住院期间,医院给杨丽左大腿中下段脓肿切开引流,病情有所好转。7月12日,杨丽要求出院,并按照医生的医嘱,按时到医院换药治疗。7月30日,杨丽因病情加重,再次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左股骨急性骨髓炎”。杨丽的父母认为:保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现象,才导致女儿病情加重,至今已经治疗了4年时间,但病情没有好转,是保山医院延误了女儿的最佳治疗时间。于是,杨丽将保山医院告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4万元。
一审时,双方委托了保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保山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保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
杨丽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委托了云南省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保山医院在为杨丽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昨日庭审中,医院代理人认为:医院对杨丽两次入院的诊疗均没有过错,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杨丽23万元损失。(柏立诚)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