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中,主观病历只有五项,其余均为客观病历
发布时间:2007-05-18 14:18:00
王金宝 律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拒绝的情况已越来越少见,但同意复印的病历内容几乎是残缺不全的,有的是故意为之,如将护理记录、产时记录等纳入主观病历的范围而不予复印,有的是不清楚关于病历复印的规定,竟然声称需要律师或法院人员到场,着实可笑。笔者阅读过的数百份复印病历中,几乎没有一份是按照要求复印的。
笔者在此再次提醒读者朋友们,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的明确规定,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是一目了然的。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而主观病历只有以下五项: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
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这点请切记。掌握了上述要领,复印病历就会无往而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