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中,主观病历只有五项,其余均为客观病历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视点 > 正文

住院病历中,主观病历只有五项,其余均为客观病历

发布时间:2007-05-18 14:18:00

王金宝 律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拒绝的情况已越来越少见,但同意复印的病历内容几乎是残缺不全的,有的是故意为之,如将护理记录、产时记录等纳入主观病历的范围而不予复印,有的是不清楚关于病历复印的规定,竟然声称需要律师或法院人员到场,着实可笑。笔者阅读过的数百份复印病历中,几乎没有一份是按照要求复印的。

笔者在此再次提醒读者朋友们,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的明确规定,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是一目了然的。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而主观病历只有以下五项: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医师及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这点请切记。掌握了上述要领,复印病历就会无往而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