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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若拒绝将主观病历提供给患方,患方应坚决主张其不在被告的证据范围

发布时间:2007-05-18 14:19:00

王金宝 律师

 

医疗侵权诉讼中时常发生的尴尬情形是,被告医疗机构不向原告患方提供主观病历资料副本,有的法院竟也默认或推波助澜,及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得出,有的甚至是案件已判决,原告也未识得主观病历的庐山真面目。当然,能让你在法庭上仔细看上一眼,以完成程序上的质证过程,使其能顺利成为专家鉴定的依据,那就是医疗机构和个别法院的莫大开恩了。但是,你有多大能耐啊,能够过目不忘!

上述情形实在是原告患方的悲哀,实在是原告代理律师的悲哀,也实在是司法的悲哀!

当然,这种悖逆法律要求的情形,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从未发生过,以后也绝对不可能发生。

其实理由也很简单,患者提起诉讼后,医院的所有病历资料都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已无能复印和不能复印之分。所有的病历,包括全部的主观病历,不仅可以复印,而且医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主动将全部病历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因为所有的病历都是审查案件的证据。只有一种可能性不需要复印,那就是医院不把不愿意复印给患者的病历作为诉讼的证据。

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试想一下,有那一家医疗机构在成为被告时,不把其书写的主观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提供呢!

所以,如果医疗机构果真拒绝将主观病历提供给患方,患方应坚决向法院主张主观病历不作为证据范围,并且法院向医学会移送材料时,不应包括主观病历。而且,患方要在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各个环节严格地加以把关,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鉴定结论得出前,医学会鉴定办公室及专家鉴定组同样不能将主观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包括医疗机构依据主观病历所作的答辩陈述。此外,鉴定结论得出后,患方也应详查鉴定书,判断其有无超出客观病历记载的内容。

读者朋友们应当知道,法律只是提供你胜诉的机会,但并不代表可以获赔的案件最终一定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