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病的医疗费不应一概不予赔偿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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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病的医疗费不应一概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一)项
王金宝 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
    此规定明显属不合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中的原发病医疗费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出现,1、在原发病治疗时,由于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使得原发病的治疗变得完全不可能,或损害后果远远掩盖了原发病治疗的疗效,使得原发病的治疗无论如何都完全失去了治疗的目的,此时的原发病治疗费即应予以赔偿,因为如果没有医疗过失,原发病的治疗能达到相应的目的,所花费的医疗费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该费用支出就不是一种损失,否则就是一种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2、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与原发病的治疗基本没有关系,该部分医疗费则不应予以赔偿。
    因此认定原发病的医疗费应否予以赔偿,关键在于该费用的支出目的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发生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不能一概而论,否则极易造成处理结果的不公平。尤其在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对此费用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尤其是原发病治疗的费用较高时更应予以注意,不能让患者承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