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疾病动手术反引发疾病
发布时间:2007-05-22 06:00:00
【金陵晚报报道】 希望通过一场手术预防脑栓塞疾病的出现,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手术后病人出现脑栓塞病情,最终身体一侧的手脚的行动能力丧失大半。医生表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但是手术的风险难以控制,最后症状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只能进行积极的治疗。
手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2005年11月,因为出现心悸、头部有震动感,偶有心绞痛,重时出现阵发性呼吸困难等表现,殷德梅来到医院诊治。医生诊断后发现殷德梅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而且她的心脏病带来一个隐患,容易引发脑栓塞。通俗地说,因为血液循环异常,血管里会出现血块,血块堵住血管后,便会引发意外。在严重的病情面前,医生几经研究综合讨论后决定进行手术,手术有两个目的,一是治疗心脏病,二是要防止脑栓塞情况的出现。
有关心脏病的手术都是具有相当难度、相当风险的,医生在手术前全部告诉了患者及其家属。虽然说这种手术的治愈率比较高,并发脑损害、切口感染、肺部感染等等状况有可能会出现,甚至也有可能出现死亡的意外情况。但医生表示会尽全力。患者与家属同意了,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医生为殷德梅在全麻下进行“二尖瓣替换+左房血栓清除术”,胸部正中切口,切开心包,建立体外循环……切除病变的二尖瓣叶、腱索及乳头肌,植入人工瓣……手术完毕,殷德梅被推回ICU监护病房。
可是几天后,家属发现患者神志意识不清,赶紧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发现病人出现了脑栓塞的状况。家属认为,术后并发脑栓塞,意味着手术并没有完成疾病的预防。
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精心治疗,殷德梅情况出现好转。但治疗后留有后遗症,殷德梅出现了偏瘫的状况,她身体一侧的手脚活动困难,失去了以往的很多功能。该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
医疗鉴定医院无责
殷德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应该对手术后遗症承担责任,遂将医院告到了鼓楼法院。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作为殷德梅的代理律师进行了调查工作。
查阅病历以及手术记录后,龚拥军律师指出医院的两点问题:一是医院在手术中操作失误,血栓未清除干净,导致了脑栓塞的病发;二是医院术后未尽观察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脑栓塞病情,延误了治疗。
医院对此感到不能接受,并强调:手术是有风险的,术前已告知患者有栓塞的风险,术中已尽所能清除了很多血栓;脑栓塞是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术后医院已进行了积极的治疗,患者的病情已有了好转。因为患者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引起的,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和治疗的医疗风险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而不是由医疗机构承担。
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此纠纷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组分析认为:1、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治疗符合原则。治疗无过失行为。术后发生的脑栓塞是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无法预料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医方在患者出现脑栓塞并发症时病程记录不够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及时,但此缺点不影响患者的治疗及预后。
最终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0%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直接推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彻底清除左心房血栓,脑栓塞的发生原因不能归结到医院的手术上。但是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偏瘫,未能及时诊断患者的脑栓塞,未能及时进行积极的治疗,这是医院的过失。
医院要为这种过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这是非常难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及时治疗有可能使患者不致发生后遗症,但也不一定能完全避免或减轻后遗症的发生。
法院据此判定,酌定医院对患者偏瘫后果承担30%的责任。近日,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万余元。
■律师说法
该案中谈到了医院的告知义务,也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尽了告知义务,医院是否就能因此而完全免责呢?龚拥军律师认为,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是种义务,但即使医生把各种风险都告诉了患者,甚至添加无谓的风险,也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因为当患者出现身体损害这种后果时,就必须考察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无联系,如果医疗行为有过错,那么医院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系化名)记者 眭军杰
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