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卫生院过错导致一产妇子宫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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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瑞昌讯(张子弘)产妇剖宫产子后,因子宫切口感染,被迫做子宫次全切除术,产妇一纸诉状将卫生院告上法庭。5月22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瑞昌某卫生院赔偿原告金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05年10月5日晚,金某因分娩在瑞昌某卫生院施行剖宫产术。产后至出院期间一直出现腹部疼痛症状。当月14日,金某在省妇幼保健院检查发现,剖宫产术后子宫切口感染出血、盆腔内血肿,被迫于20日进行腹式子宫次全切除术。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和九江市医学会鉴定,该卫生院对金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此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九江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医患纠纷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浔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