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未尽责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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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平:首次调解律师竟不到场
近日,在东莞市石龙镇某工厂上班的梁平向记者反映,去年5月,她因身体原因到博罗县石湾镇某门诊部就医,但因该门诊部的重大过错,造成梁平绝育。由于事发惠州博罗,后来梁平夫妇只能到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门诊部赔偿。在惠州市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梁平委托惠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石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梁平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00元费用,但没拿到发票仅拿到收据。“法院一共进行了两次调解,但第一次调解我的代理律师便没到场。”梁平告诉记者,今年1月29日,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直到开庭那天,“调解前几分钟,法官在致电石某时,石某才表示自己因其他事情不能到场。”“收了钱不为我办事,请律师还有什么用?”梁平越想越气。次日,她只身一人来到该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令梁平惊愕的是,合同的落款日期居然是2005年10月17日,比签订的实际日期早了一年。梁平担心其中有诈,便再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所收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对方负责人明确指出不可能退还。
今年3月,法院又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石某到场了。“但在调解中,石某对于法官及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反而在旁边不断鼓动我,要求我接受对方提出的‘合理赔偿’。”梁平说,按照合同约定,律师的代理权限包括进行调解或和解,但石某没有尽心尽职地按规定完成有关事项。因此,在连续几个月里,梁平多次来到该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和退款。
律师事务所:全额退款不现实
在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刘女士向记者解释,第一次没有给梁平开出发票,是因为发票用完了,“在第二次调解时我们把发票开给梁平,她却以‘没为她办完事而拒收’。”刘主任说,虽然第一次调解不成功,但石某的缺席没有造成梁平的损失,要求全额退款是不现实的。
那么,身为代理律师的石某在调解时为什么缺席?又为什么会把落款日期写错?在律师事务所无法见到石某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她。在听清记者的来意后,对方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只留下一句“具体情况去找律师协会,本人不想谈论这件事。”便匆匆挂了电话。
律师协会:是否失职还有待调查
据惠州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万小姐介绍,他们在接到梁平的投诉后,便电话通知了石某,并要求石某在一个星期内给予书面答辩。待石某答辩后,律师协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员将作进一步调查,“律师石某是否属于失职,还有待取证”。
同行说法:石某的行为确有不妥
就此纠纷,日前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他表示,从职业道德上讲,石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是否参加调解,石某本应该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果确因其他事情不能到场时,可以更改调解时间,或安排助理到场。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