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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手术致大血管及坐骨神经损伤应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简要案情

原告吴某某,女,47岁,因“左附件包块、子宫肌瘤”而于2006216日上午在南京浦口医院行“左附件包块切除+子宫肌瘤挖除术”,术中未发现子宫肌瘤,改行“左附件切除术”。分离粘连时出现血管大出血,纱布压迫止血后,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妇科专家来院协助,检查发现髂外静脉、髂内动脉分支损伤,予修补静脉,结扎动脉分支。切除附件后仍渗血,查见渗血来自闭孔静脉丛,又予纱垫压迫1.5小时后渗血好转,最后以立止血明胶海绵压迫,关腹,术毕时间下午1600。术中出血6400ml,输血1800ml,血浆1000ml

术后当天患者出现大小便失禁,左下肢麻木,感觉迟钝,肌力下降,经治疗后大小便功能恢复,但左下肢功能无改善,并出现肌肉萎缩。浦口医院经院内院外会诊,考虑为坐骨神经受压所致。之后患者在浦口医院康复科接受理疗,并数次到中大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就诊,并行多次肌电图检查,诊断为“N不完全损伤”(06-03-09)、“腰骶神经病变”(06-09-07)、“左下肢神经源性损害”(06-09-12),治疗至今患者左下肢功能有所改善,但仍留有明显的功能障碍。

2006127,原告诉至南京市浦口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0余万元。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手术大出血是被告术中分离子宫阔韧带、骨盆侧壁粘连时误伤骼内动脉分支和髂外静脉所致。对于左下肢功能障碍问题,原告在术前左下肢功能正常行走活动自如,术后即出现功能障碍,显然是手术操作不当所致。被告医疗行为应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术前“左附件包块”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中损伤血管及神经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患者出现的是“腓总神经损伤”;并发症发生后积极予以治疗;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事法学评析

一、患者术中大出血应认定为是院方手术操作不当所致

根据手术记录,患者没有解剖畸形,且解剖关系清楚。

手术记录明确提到:“在分离阔韧带、骨盆侧壁粘连时发生出血”,之后探查能明确出血部位为“左髂外静脉、髂内动脉分支”,故不存在解剖关系不清。即便附件包块与周围组织有一定粘连,但并没有影响对髂外静脉和髂内动脉分支解剖位置的判别,只要手术医生操作小心谨慎,血管损伤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患者术中大出血应认定为操作不当所致。

二、患者神经损伤部位应为坐骨神经,临床表现也符合该神经受损症状,而非单纯的“腓总神经损伤”

坐骨神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