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右乳缺失,医院岂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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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乳房缺失索赔案谈对患者身体完整权的保护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 金 宝 律师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30日,原告邵女士因发现右乳包块20年,到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某医院就诊,并以“右乳包块性质待查”住院治疗。2月4日,被告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右乳包块切除术”,术中快速病理报告显示为恶性,遂改行“右乳改良根治术” , 切除右乳,术后病理报告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同侧腋下淋巴结转移(0/4)枚”。以上病理结果后得到另两家三甲医院的确认。术前,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记载的风险告知事项为:在术中如发现包块系恶性,必须行根治术,邵女士表示同意,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术后,被告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六个疗程的化疗。
后邵女士经咨询得知,根据乳腺癌的病理分期,可以采取保留乳房的乳腺癌切除术,即右乳房不必切除,而现在只有植入假体方能保持体型。邵女士认为,被告医院未告知可以在不切乳房的前提下进行乳腺癌手术,而擅自将右乳切除,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完整权,遂将该院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
[鉴定结论]
2005年9月26日,受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认为:患者诊断为右乳腺导管癌、有浸润、IIA期,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化疗符合原则;根据病理切片,右腋下淋巴结未见癌转移;淋巴结有无癌转移在该例对已进行的治疗无影响。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
2005年10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邵女士因右乳包块入住被告医院,医院在对其行包块切除术前已明确告知,在手术中对包块作病理检查,如包块系恶性则对其行根治术,邵女士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上述行为可视为原被告对手术方案协商一致,因此被告医院采用乳腺癌根治术并无不当;在被诊断为乳腺癌后,行乳房切除术是治疗的最佳选择,关于根治术的含义,手术医生应当会在术前作出清楚的解释,邵女士在签字前也应当会知道根治术包括切除乳房,不能认定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邵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邵女士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邵女士的上诉意见亦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本文作者系邵女士在一、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医事法律评析]
作者不能认同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一、关于本案,作者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认为,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明确认定:(1)患者诊断为右乳腺导管癌,有浸润,ⅡA期;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化疗符合原则;(2)淋巴结有无癌转移在该例对已进行的治疗无影响;(3)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医院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作者认为,被告在和原告进行术前谈话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未对将要采用的手术方法进行必要的解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手术方案的选择权以及身体的完整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术前诊断原告为“右乳包块”,拟行“包块切除”,并告知原告,如术中快速冰冻切片为恶性,则须行根治手术。但是,根治手术与包块切除有何不同,根治范围多大,是否还有其他可替代方案,被告均未作进一步解释,被告在手术同意书中,只是模糊地说须行根治术。邵女士的认知能力显然不足以对乳腺癌根治术作出清楚准确的判断。被告医院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根治术的含义向邵女士作了清楚明确的解释。因此,被告并未向患者尽到告知义务,显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对手术方案的选择权。原告只是在手术完毕、麻醉清醒以后,才知道右乳已被完全切除。心中的失落与痛苦,常人难以体味。直到现在,原告乳房的缺失仍然是原告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
2、由于被告未对根治术进行进一步解释,因此原告只能作出字面理解,即自己只是右乳小包块3×3cm,如果行所谓根治术,应该只会是将包块和周边的一些组织切掉,顶多再多切一点,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右侧整个乳房会全部被切除。
3、术中快速冰冻切片显示包块为恶性,拟行根治手术时,被告还是没有告知原告手术范围,就擅自将原告右乳全部切除。只是到了术后,原告才知道手术范围,内心极度痛苦。
4、关于乳腺癌的手术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医药院校《外科学》教材明确指出:乳腺癌手术治疗的方法包括乳腺癌根治术、乳腺癌扩大根治术、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全乳房切除术、保留乳房的乳腺癌切除术五种方式。关于手术方式的选择目前尚有分歧,但没有一个手术方式能适合各种情况的乳腺癌。……对I、II期乳腺癌可采用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及保留乳房的乳腺癌切除术(见高等医药院校《外科学》教材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360页)。
5、本案患者邵女士为ⅡA期右乳腺导管癌,因此,既可采用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也可采用保留乳房的乳腺癌切除术,但被告并未告知患者有此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仅仅是从医疗技术的角度考虑的。
6、乳房作为女性的第二特征,既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也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丰满挺拔的双乳带给女人充足的自信,并会对夫妻生活、家庭和睦带来重要影响。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女士钟情于丰乳的原因所在。
7、也正因为如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在其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寿命或部分肿物切除以保持完好体形的决定”(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4-36页)。这是我国法律越来越尊重人权,尤其是要求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利的集中体现。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被告上述告知上的过错不但影响了原告对手术方案的选择,更严重侵犯了原告身体的完整权,与原告右乳缺失的伤残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收稿日期: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