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切除手术不当 医院过失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7-06-11 05:53:00
中国法院网讯 6月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因医疗过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云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54732.5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2006年7月24日,原告郭某(17岁)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云阳县人民医院,根据医生的建议作了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腹部持续疼痛,通过B超检查,发现其腹部出现大量积液,经被告多次医治仍无好转。同年8月1日,被告派救护车送原告到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胆汁性腹膜炎。在对其作第二次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是原告的病症系原手术中胆囊管残端缝线脱落,胆汁从胆囊管残端漏流出而形成的胆漏及胆汁性腹膜炎。经过20天住院治疗,郭某基本痊愈,共耗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郭某第一次胆囊切除术后出现胆漏、胆汁性腹膜炎并发症,与医院在术中处置不当及术后对胆漏观察不力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失为主要因素,患者胆囊自身严重病变为次要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施行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及术后对胆漏观察不力,过错较为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胆囊自身严重病变,对后期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鉴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张智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