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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某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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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杭州6月13日消息(记者陈淦 实习记者王浩灵 通讯员裘靖飞)近日,浙江海宁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案。因医院未将病理检查报告及时告知患者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病最佳时机而死亡。经法院调解,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70000元。

  孙某因左足黑色斑块明显高出皮肤,行走疼痛而前往海宁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黑色素痣,并进行黑色素痣切除手术。手术后,该医院对其作了病理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孙某及其家属。一年后,孙某因感身体不适,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先后前往嘉兴、上海等地治疗,诊断孙某患有恶性肿瘤细胞,该肿瘤属恶性黑色素瘤,且已是癌症晚期。后孙某家属到海宁医院处查看孙在住院治疗时的病历档案,发现孙病理检查结果为恶性黑色素瘤。2007年2月15日,孙某死亡。孙的死亡与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孙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延误了治疗时间有关。为此,孙某家属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