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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我市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今日扬州网消息:记者昨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依照省卫生厅、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我市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级以上公办医院都要投保医疗责任险。

  医疗纠纷调解有了“第三方”

  记者了解到,过去,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和医院“私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到法院起诉。而新措施要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于医院、保险公司、患者之间,除了医疗、保险专业人员,还有公安、司法等相关专家参与,发生医患纠纷后,任何一方只要提出要求,就要立即派人调查处理。也就是说,患者遇到纠纷直接找这个中间组织,由它负责跟医院调查、协商,跟保险公司理赔等。

  医院投保医责险后,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时,由保险公司代医院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在保单范围内进行赔偿,包括依法应由医院承担的事故鉴定费、尸检费、鉴定检验费等等。

  医生、医院都要承担保险费用

  据介绍,医疗责任保险在试点城市推广时,保险条款只赔付“医疗事故”,但医院需要赔付的医疗事故其实不多,多的是医疗纠纷,双方“需求”与“供应”不对等。后保险公司决定把医疗纠纷也纳入赔付范围,2001年曾在广陵区、邗江区大范围承包医疗责任险,当时参与试点的医院,保险费用基本由医院包干或垫付,医生并不用缴费。由于赔付太多,后来不得不暂停。

  根据新下发的文件,保险费不会完全跟医院挂钩,对由于主观过错导致恶性医疗事件的医生,可能需要自己掏腰包“埋单”,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赔偿责任保险。同时,让二级以上的公办医院都投保医疗责任险,承保面大了,整体风险就分散了。(赵琴)

  链接: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意见》投保。医院承担的保险费部分,要纳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险而提高收费标准。

 

来源: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