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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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医政(2002)231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医学院校)及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以及我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各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及时告知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认真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附件一)。
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须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附件二)或《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附件三),经承担尸检的病理解剖教研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
三、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关于医疗纠纷尸体检验的有关规定》(沪卫医政〔1985〕5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除。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略)
2.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略)
3.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略)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