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王 金 宝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应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处的医疗过错应仅指患方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不应对超出诉讼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也就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医疗机构最主要的举证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学会对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事项未进行审查,或未明确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或仅表述为依据现有资料不能得出鉴定结论的意见,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举证责任。关于因果关系,如果仅表述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未表述为没有因果关系,则表明仍然不能排除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对于医学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应要求专家鉴定人(主要是组长)出庭就相关鉴定事项接受质询。如果鉴定人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的,应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对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询意见,作出答复的应是进行鉴定的专家鉴定组,可以由专家组长代表,但无论如何不应是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的医学会鉴定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不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该《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第27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专家鉴定组,而非组织鉴定的医学会。故而,对于异议的答复也应是专家鉴定组,否则应视为未答复,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而又相互依存的主体,各有其责。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组织工作存有异议,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则应由医学会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错误,或依据不足,则应由专家鉴定组承担责任。在鉴定的不同阶段,有的不同主体。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专家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又未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而是由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答复,则这种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不应采信鉴定结论,且应视为被质疑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到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依法审判的观念,牢固树立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坚决打破轻程序、重实体的局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应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处的医疗过错应仅指患方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不应对超出诉讼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也就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医疗机构最主要的举证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学会对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事项未进行审查,或未明确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或仅表述为依据现有资料不能得出鉴定结论的意见,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举证责任。关于因果关系,如果仅表述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未表述为没有因果关系,则表明仍然不能排除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对于医学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应要求专家鉴定人(主要是组长)出庭就相关鉴定事项接受质询。如果鉴定人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的,应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对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询意见,作出答复的应是进行鉴定的专家鉴定组,可以由专家组长代表,但无论如何不应是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的医学会鉴定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不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该《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第27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专家鉴定组,而非组织鉴定的医学会。故而,对于异议的答复也应是专家鉴定组,否则应视为未答复,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而又相互依存的主体,各有其责。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组织工作存有异议,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则应由医学会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错误,或依据不足,则应由专家鉴定组承担责任。在鉴定的不同阶段,有的不同主体。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专家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又未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而是由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答复,则这种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不应采信鉴定结论,且应视为被质疑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到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依法审判的观念,牢固树立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坚决打破轻程序、重实体的局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收稿日期: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