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工关节长度不准患肢由短变长 患者索赔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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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的张女士从小有些跛行,但活动无障碍。2005年5月,张女士因登山劳累致右髋部疼痛、酸胀、不能走路,经其他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右髋关节脱位”。虽经休息复药后好转,但每逢劳累或长时间行走即又复发。4个月后症状加重,又经其他医院诊断为“髋臼发育不良,复药及按摩效果不明显”。张女士遂于当年11月18日到北京某大医院为求治住院。该院骨 科检查结果为:“右侧较健侧下肢缩短3公分,右髋臼变浅,股骨头脱位,髋臼发育不良伴脱位。”主治医生动员其做髋关节置换术,并介绍了医院的设备精良及医术高超情况。张女士同意手术后,进行了局麻下行置换术。手术中,股骨颈不能入臼,该医生指挥两名助手分别拉住其左右上肢,一人摁住患侧下肢,强行将股骨颈入臼,送入病房。
术后,由于下肢关节处疼痛,且患侧矫健侧下肢由原先缩短3公分变为长出4.2公分,张女士脚步涨疼难忍,走路严重跛行,遂要求医生检查治疗,被告知恢复期均如此,并被劝告出院等待恢复。
2006年9月25日,张女士因忍受不住疼痛,又找到经治医生检查。医生又通知她住院手术,最后告知:已经不能再换了,手术用的是最小号的。医院免除了所有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后,当日以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坐骨神经麻痹、双下肢不等长为由劝其出院,并答应外国专家来院会诊时检查。但时至今日,张女士仍未能治好。
张女士认为,该医院测量置换的人工髋关节长度不准确,造成患肢长出4.2公分,走路严重跛行;医治过程中强行人工拉拽患肢,致使患肢神经受损,至今脚部涨疼难忍,无法正常生活,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精神痛苦。原告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损失21万余元及残疾赔偿金。(张爽)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