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王 金 宝 律师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到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进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状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的诊断手段和诊断措施,包括使用CT、B超、X光等诊断仪器和对体液的化验等诊断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副作用的大小,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即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医院应该公布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因此,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各项收费标准。特别是在住院治疗时开具贵重药物和非公费医药物、非医疗保险药物时,应当告知患者,接受患者的监督。在患者出院时,应当主动出具住院治疗消费明细表,让患者了解医疗消费的真实情况。患者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用解释。在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终止前,医疗机构有义务通知患者;
9、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根据有关学者的总结,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下列诊疗活动也应该告知、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1、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4、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6、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二、免除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医院的告知义务:
1、患者自愿放弃知情权;
2、情况紧急下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3、根据实施保护性医疗的要求,告知对患者不利等情况下,可以免除(但应告知其家属);
4、对即使不告知,就医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如感冒药服用后有嗜睡等副作用;
5、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6、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7、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因此难以预料,所以不必要告知。如病员对无过敏试验要求或未注明、报道有过敏副作用的药物过敏,发生过敏反应,即属病员体质特殊,无法事先预料。
收稿日期:0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