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其效力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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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此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论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都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前者的界定是有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什么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目前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医疗事故鉴定实践以及司法实践,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包含下列各项,其效力层次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卫生部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2、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写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系列《手术学全集》。
3、全国行业性学会、协会制定或编著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中华医学会编著的系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系列《临床诊疗指南》。
4、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的用药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
5、医药院校通用教材以及医学百科全书,如第6版《内科学》、《外科学》教材以及《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各分册。
6、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上海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合编的系列《诊疗常规》。
7、地方行业性学会、协会制定或编著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8、权威著作或专著中收录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9、医疗机构自定、供内部使用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0、其它虽不成文,但属约定俗成,大家在实践中都一致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来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