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无证行医致人死亡 医院与行医者共担责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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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无证行医致人死亡 医院与行医者共担责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无执业医师资格者竟敢承包医院“专科”,对无医师资格者竟敢发包医院“专科”,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竟然互推责任。日前,淮南市大通区法院一审判决淮南市洛河镇某医院与无证行医者王某、冯某共同对因治疗无效而致人死亡案承担责任。

  2002年6月,淮南市洛河镇卫生院与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冯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医院为两人提供两间房屋,王、冯两人以医院的名义开展“骶疗专科”诊疗活动,药品两人自备,费用由医院收取,每月一次结算,医院返回费用的70%给两人。

  一个月后,王、冯两人在对患者周某进行骶疗时,因治疗无效致周某死亡。周某家属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该案经淮南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判决洛河镇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215077.59元。案件经淮南市中院执行,洛河镇卫生院支付了包括执行费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272580.09元。

  卫生院认为,王、冯对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承担支付费用的80%,计216000元。王、冯则认为,他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再次起诉到法院。

  大通法院认为,王、冯与卫生院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对该起医患纠纷赔偿、支付的所有费用,卫生院和王、冯双方各负担50%。 (杨鉴修、马金花、韧毅、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