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侵权诉讼该谁负举证责任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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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侵权诉讼该谁负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向贵平) 2006年1月6日,家住万州的吴某到重庆某医院就医,医院常规检查确认,吴某除患胆囊结石外无其他任何病变,随后便在该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可谁也没有料到,吴某在接受胆囊手术后,于同年1月17日死在了该医院病房。事后,其亲属和医院均要求对死者吴某进行尸检,很快得出结论“考虑急性胰腺炎诱发猝死”。经当地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吴某的亲属不服,便以普通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医方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委托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但该法院却直接依职权委托鉴定,但原告方以该委托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而程序违法为由,拒不认可法院依职权委托而得的鉴定结论。因此,死者亲属特请求律师指点。

  律师说法

  与医疗有关的纠纷,从总体上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性医疗纠纷,一类是侵权性医疗纠纷。本案属于侵权性医疗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规定,在侵权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对患方和医方作如下分配:

  患方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挂号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及出院证明等即可证明);②存在损害后果(受到伤害的诊断书或鉴定书、死亡证明、医药费发票等可以证明);③在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告,须举证证明与死者存在近亲属关系。

  医方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②医方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医院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完成上述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申请委托鉴定来完成。医院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委托鉴定,不能通过鉴定结论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判决,不必要也不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因为这样存在对患方不公平的嫌疑。

 

来源:三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