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腿伤住院时发生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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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医院无过错不应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小腿骨折到医院就诊,结果住院期间发生脑出血,嘉善洪溪的徐大伯以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对其治疗极不负责,医疗行为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日前,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大伯要求该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19日,徐大伯因遭遇车祸到嘉善县第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入院当天,除其他检查外还发现尿糖偏高,随后给予降糖药治疗,并在血糖控制后进行了骨折内固定手术。2005年7月4日,徐大伯突发脑出血。
2006年7月10日,市医学会受理了医患双方的委托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诊疗过程无违反操作常规,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院方不愿作出赔偿,徐大伯便以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现导致徐老伯受损害的事实时,只有医疗机构存在有过错或过失行为,且该过错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医学会已经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院方在治疗中未违反操作常规,徐大伯的脑出血与诊疗无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相关法官介绍,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加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大大提高了赔偿标准,也相应简化了有关手续,因此近年来医患纠纷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此,相关专业人士表示,现代医学科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性难以完全预测,人们对某些疾病的发生原理尚未完全认识,因而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有时尽管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操作常规,尽职尽力,但仍然使患者遭受了不良的后果,这是在目前技术条件下不能杜绝的风险。医疗机构在手术前或采取其他重大医疗措施前都要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有关并发症、后遗症等风险并要求签字认可,原因就在于此。
来源: 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