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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患者误病情医院担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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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网讯)未与医生配合及时复诊,致使病情恶化的患者何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称医院将其肛周脓肿误诊为肛瘘,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6月2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病情加重、感染性休克与患者本身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对原告所受损失应承担轻微责任,即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赔偿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近6000元。

  2006年12月30日,被肛周肿块疼痛折磨了4天的何某就近来到某直属医院就诊。由于该院不是专科医院,医疗设备、诊疗手段均没有专科医院先进,门诊医生根据何某的病史及特征诊断为肛瘘,并给予局部换药。随后,医生叮嘱何某:“如有不适须及时复诊,医院将依情况进行治疗或者转院。”

  何某回家后,感觉肛周疼痛日益加剧,但她并未及时去医院复诊,而是想着再等等看。2007年1月6日,无法忍受剧痛的何某赶紧去医院,医院见状,称医疗条件有限,建议何某去其他医院救治。同日,原告转入另一医院,被诊断为肛旁脓肿、感染性休克等症。原告为此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反映出,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如:医方未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明确诊断;医方陈述已通知手术治疗,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医方发现肛旁有波动性触痛肿块,但进一步处理欠缺。而当出现肛周病变后,何某未能及时去医院复诊治疗,医患配合存在缺陷,导致病情加重;在外院诊断肛旁脓肿,出现感染性休克是由于病情特殊。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何新建议,得病后患者应及时去医疗设备先进、诊疗手段专业的医院诊治,并积极配合医生,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避免碰到本案中发生在何某身上的不必要麻烦。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