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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节出毛病患者破财遭罪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发布时间:2007-07-23 06:31:00

  鞠先生摔伤后骨折了。他没想到的是:医院给换的“人工关节”,不仅没发挥关节作用,还因人工关节松动,造成髋臼严重磨损,甚至得做两次手术进行修整。经鉴定,这起事故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7月18日,记者从东陵区法院获悉,鞠先生获得了15.72万余元的赔偿。

  人工关节 换来痛苦

  2005年夏天,鞠先生外出时不慎摔倒受伤,他随即到东陵区某医院治疗。当时医院诊断,鞠先生为髋部骨折,随后,就在该医院住院治疗。鞠先生回忆说:当时医院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为我做了“人工关节置换术”。但手术后,我觉得十分不适。不久,我的人工关节松动,髋臼严重磨损,左髋关节疼痛,功能障碍。

  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鞠先生被诊断为人工股骨头内翻、人工股骨头选择不当。不久,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出来了,结果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同时,辽宁省医学会建议鞠先生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等补救性手术。

  鞠先生先后到沈阳市骨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行补救治疗。去年7月16日,鞠先生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做了“左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术”。在此次手术中,鞠先生花费了7.6万余元的治疗费用。但手术并未让他痊愈,医生建议说,还得进行第二次手术。

  告上法庭 到底谁赔?

  这次医疗事故使鞠先生不仅班不能上,连走路都成了麻烦事。今年5月,鞠先生将东陵区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2.93万余元。

  今年6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医院称:当时,手术并没有错误。同时,医院已经和巩医生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巩医生承包医院骨伤科门诊,对出现的医疗纠纷由巩医生个人负责。

  这位巩医生就是给鞠先生实施手术的主治医生。他说:我的确为鞠先生做过手术,也与医院签有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只是约定了自己和医院的承包关系,只对我和医院有效力,对外部没有效力。我不应该成为被告。同时,患者鞠先生所持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进行鉴定时并没有通知我到场,因此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 医院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为鞠先生做的“人工关节置换术”手术,经辽宁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该医院辩称,自己和巩医生之间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出现医疗纠纷由巩医生个人负责。但该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其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的这种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巩医生关于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说法,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双方当事人为患者鞠先生和医院,医学会进行鉴定时需要通知上述两方到场。因为巩医生并不代表医院,因此,他提出,鉴定时没有通知其到场,鉴定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缺乏事实根据。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中华医学会只在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中华医学会对此事故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没有受理,因此,应该以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巩医生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根据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鞠先生的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该对此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鞠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15.72万余元。(通讯员 李冬 本报记者 尚志文)

来源: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