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会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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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王章银) 医患纠纷孰是孰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然而,近年来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不少患方不走司法程序,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总是绕道而行。在记者调查中,他们的理由是:诉讼索赔时间长、手续繁琐、专业性强;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搞假,因为他们认为,医学会、医学专家都与医院、卫生局有关。为此,记者走访了万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医鉴办有关人士日前就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回答了三峡都市报记者的提问。
问:医患纠纷谁是谁非?在我们的调查中,有许多老百姓并不知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可以作出公正的结论,请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谁承担?
答: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一规定是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大修改,将医疗事故鉴定定位在技术层面,组织者与行政机关分离。医学会的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受当地卫生局的监管。但卫生局与医学会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不受行政部门的任何干扰。
条例规定的医学会,是指按照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问:一些老百姓认为,医学专家是从医院中抽取出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可能失去其公正性。请问在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中,如何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答: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才可受聘进入专家库。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的涉及死因、伤残等级的鉴定,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受聘进入专家库,另外,地方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其遴选的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为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产生前,医学会对相关专业的专家实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医患及医学会三方在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医患双方抽取的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应当多于实际需要参加鉴定组的专家人数,同时抽取一定数量的候选专家,以防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已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鉴定组,影响鉴定组法定人数时,医患双方可在医学会的主持下再次抽取。另外,专家鉴定组的成员不能与本争议有关,参与鉴定组的也不一定是本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学会的工作宗旨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技术中不会有假。万州医学会医鉴办近三年来共受理医疗事故鉴定70例,医疗事故占总数的35%左右,其中由医方或患方再次申请到上级医学会鉴定的有6例,除一例责任等级程度与上级不相符外,其余的鉴定结论都与重庆医学会相吻合。2006年,万州医学会共受理26例,其中事故9例,占35%,受理本区19例,其中事故6例,占30%,受理梁平、巫山、巫溪、城口、涪陵等地区7例,其中事故3例。三年来,医学会所开展的工作不仅得到参与鉴定的医患双方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上级医学会的认可。2005年,万州医学会被中华医学会授牌为2005年度全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先进单位。
问:如果在医疗技术鉴定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将如何处理不公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
答:条例第57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问:刚才一位老百姓来医学会就指着伤口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实像这种不懂得申报程序的老百姓还有很多,请问遇到医疗纠纷后,哪类情况可向医学会申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三种类型:一是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的,可到医学会申请;二是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单独申请的,先到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行政仲裁申请书,由卫生局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由医学会鉴定,在此过程中,如果医院出现明显的医疗过错,卫生局可以直接判定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对于患方提出的申请,卫生局依职权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完全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规范进行,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希望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正确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