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脑瘫儿打赢官司获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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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始末
儿子出生7个月后被诊断为脑瘫,因认为儿子的病情与自己当初生产时医院的接生不当有直接关系,母亲吴某走上了艰难的诉讼路。日前,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终于得出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医院一次性给付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出生后被诊断为脑瘫
疑接生不当母亲维权
2002年12月26日早上7时许,怀孕38周的农妇吴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本市某区一医院待产。当日中午12时10分,她产下一男婴,取名小彬(化名)。
2003年7月,在小彬出生7个多月后,因儿子经常哭闹不止且右眼内斜、不能站立,诸多症状均异于正常儿童,吴某带着小彬来到市儿童医院。经诊断,此时吴某才知道,儿子这是患有脑瘫。小彬被确诊为脑瘫的消息让吴某一家难以接受,儿童医院“考虑为缺氧性脑损伤”的诊断结果更让一家人对吴某当初的生产过程产生怀疑。
吴某回忆分娩当天的情形时说,当日10时30分,该院医生经检查告诉她即将临盆,但因为医院当时现有医生正在给另一产妇做剖腹产手术,人手不够,所以没有人为她助产,她只能一直在手术室外等待。11时30分,她和亲属都发现孩子已经露头了,这时,该院一名医务人员用手堵住她的产道,并持续了40多分钟,为了阻止胎儿降生,等待医生前来。直到当天中午12点,才有医生赶来帮其生产。
吴某说,这也是儿子11点半就已经露头,12点10分才落地的原因。事后,她们经过调查得知,那名用手堵住产道的医务人员并无医师执业证书。
由于认为儿子的脑瘫与医院的不当接生有着直接关系,吴某带着儿子走上了维权路。
鉴定“院方无过错”
母亲苦无证据撤诉
2004年7月28日,吴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接生医院推上被告席。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该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的患方对象为吴某。
鉴定中,院方提交吴某入院后的病历复印件显示:“吴某入院当日上午11时50分宫口全开,于12时10分顺娩一男活婴,1分钟评10分,重1900克……产后第一天新生儿四肢活动自如,心肺未见异常。”
后经专家综合多项证据,虽认定了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未做会阴切开,使胎儿头部在产道内滞留过程延长,且未及时向家属交代病情,属产程监护不细致”,但认为小彬患脑瘫的主因是由于吴某妊娠期间胎盘小、羊水过少且在分娩过程中没有吸氧,才造成并加重了胎儿缺氧的情况。此次鉴定,结果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仅需承担轻微责任。
得到这个鉴定结果后,吴某不服,认为医院更改了病历,而自己又没有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数个“关键点”的证据,才导致医疗鉴定结果“对自己如此不利”。然而,院方同样不服,认为己方已经尽到了助产责任,并没违反操作规程,脑瘫的鉴定是在婴儿出生后7个月才被确认的,应与出生过程无关。就这样,双方同时提出了再做鉴定的要求。
2004年11月,法院申请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此次鉴定围绕小彬进行。医学会认为小彬为足月自然顺产,出生后没有异常表现及其处理记录,且在顺产后的第二天便随母亲出院,因此认定院方在产程处理方面没有不当之处。此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更让吴某难以接受:不构成医疗事故。绝望中,吴某撤了诉。
最终结果
脑瘫儿得到医院赔偿4万元
吴某面对日渐长大仍哭闹不止的小彬,心中的不甘越积越多。2005年6月,她选择委托律师再打这起医疗纠纷案。
律师经分析发现,对该案有着决定因素的两次医疗技术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着重大瑕疵。在我国,医疗事故鉴
找到了重要突破口后,律师发现,给吴某助产的那名医务人员当时并没取得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同时,医院对吴某生产过程中的情况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详细全面地记录,且对吴某入院时的检查结果,如“估计胎儿大小2700克、孕妇羊水少”等情况,医院不是错误估计――胎儿实际重量1900克,就是没对孕妇进行吸氧的必要救助。
另外,原告方发现在区医学会进行鉴定时,一段现场录音中有医院的医务人员承认“当时没有助产大夫,护士用手堵住吴某产道不让胎儿降生”的陈述。
综合上述多项证据,律师代表吴某一家再次向该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提出的,还有再做司法鉴定的申请。诉讼过程中,上述观点被法院采信,法院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面对这些证据,院方也作出了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意与吴某一家调解。最后,吴某一家拿到了院方的4万元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
“只有4万”与“终得4万”
仅2006年便代理医疗纠纷案件100余件的刘新宇律师说,综观该案,可以肯定地说,最后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一家人来说与损害结果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这个结果,患方自身负有很大责任。
刘律师说,在打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法院采信的最主要证据,而鉴定结果又是以患者病历等材料作为依据的,该案中,吴某一家人没能积极采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后来,她又提出医院有更改病历的嫌疑,但对此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他们的诉求才没有全部得到支持,最终只能通过调解得到赔偿。
对于在终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果下,患者仍然得到赔偿这种情况,刘律师分析说,虽然患者手中没有能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但律师通过鉴定程序有瑕疵这些因素找到了突破口,打开了案件的僵持局面,让这起案件“可以打”,正是这些有力的证据,让法院对患方观点得以采信,并重新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院方做出了让步,愿意给患者一定数额的赔偿。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患者手中有有力武器,就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
律师提醒
出现纠纷别把理“闹”没了
“一起医疗事故对一家医院来说,可能只是万分之一的几率,但对一个家庭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打击……”刘律师说,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中,他听到患者家属说的最多的话就是这句,刘律师说,由于医患纠纷解决过程比较复杂,长期的奔波交涉使患方在经济和精神上都承担了巨大的损失和压力,即使最终得以解决,医方给予的补偿也远远不能弥补患方长期所要承受的痛苦和精神负担,因此,就如何防范与化解医患矛盾,他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忠告。
1 选择适当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选择医院时,患者首先应当选择声誉和医疗技术、设备都好一些的医院,同时还应注意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2 掌握有效证据才能顺畅维权
出现医疗纠纷后,证据的保全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没有主动向患者提供病历等资料的义务,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只有及时掌握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实物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外,患者还应注意保存和院方交涉过程中出现的书面证据、录音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这些都对明确院方责任、解决纠纷非常重要。
3 出了事别把有理“闹”成没理
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患者不要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不仅对解决问题无济于事,反而会让事情变得更复杂,“遇到这样的事千万不能去闹,否则有理也变没理了……”
打医疗官司三步骤最重要
步骤1 申请鉴定应充分行使自己权利
观点:在进行诉讼前,当事人应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来可以确定是否按照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起诉(如果鉴定不是医疗事故,那么则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另行起诉),二来可以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起诉前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法庭可以采信的证据。
经验:当事人在鉴定中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对第一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申请第二次鉴定。
步骤2 各种费用收据庭前一定要保存
观点:按照我国法律精神,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则是将受损人的损失“填平”,对医院方面没有惩罚的性质,因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证明,直接损失确实存在,预计发生的损失也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提前将证据准备好,一次开庭质证一次完结,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
经验:有些票据因保存不善遗失,对当事人来说难以补回,没有票据就无法获得赔偿,这是难以挽回的损失。
步骤3 如无把握应请专业人士来维权
观点:在进行此类诉讼时,当事人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不熟悉情况又对索赔心里没底儿,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协助维权。同时,对索赔数额应该有一个客观地预测,否则结果一出来,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
经验:对索赔数额一定要依法主张,不能“狮子大开口”。
来源:城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