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8年诉讼有望画句号 医患双方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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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陈世平状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附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持续了8年之久。昨天上午,医患双方在合肥市中院审判监督庭的主持下,当庭均表示同意调解此案。
据悉,1999年3月2日,合肥市民陈世平因膝盖关节疼痛,前往安医附院就诊,诊断结论是双膝关节蜕变,医生开具了玻璃酸钠注射液2支的处方。因在安医附院没取到药,她就到省立医院购买了这种注射液。安医附院医生随后对陈世平的右膝关节注射了玻璃酸钠注射液,但注射时没有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也没有检查她的右膝关节腔有无积液。注射后,陈世平右膝关节出现红、肿、热、有积液等现象,随即在安医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感染。2000年3月29日,经治疗后,陈世平离开医院。双方未办理正式出院手续。2000年6月5日,陈世平一纸诉状,将医院方告至合肥市原西市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方主观上有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陈世平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所以判决医院方赔偿陈世平各项费用总计1.39万余元,并同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宣判后,医患双方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方没有严格按治疗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同时陈世平存在自身因素和配合治疗不足,所以对陈世平治疗的阶段性后果双方均有责任。陈为治疗所花去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各半承担责任。”
陈世平不服二审判决,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诉。2006年9月18日,合肥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审查,省检察院于2007年1月30日提出抗诉。该案《抗诉书》认为,二审法院“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医患双方所聘请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论战。当天中午11时许,出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愿望,合肥市中院主审法官当庭提出调解建议。陈世平认为在医院方同意承担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她愿接受调解;安医附院也表示接受调解。主审法官表示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认真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戴小花)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