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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腹痛少女治疗期间成植物人

发布时间:2007-10-12 02:59:00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37

  本报讯(记者 王娟 熊辉)9岁的小女孩桂岑因腹痛被医院诊断为阑尾炎,后病危成了植物人,因此在负责治疗的武汉某医院住院整整8年(本报2月9日曾报道),去年9月,武汉某医院将桂岑父母告上法院,要其支付几年来拖欠的医疗费共26.6万多元。桂岑父母又反诉医院延误治疗。昨悉,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7万余元,桂岑可继续在医院治疗。

  1999年元月3日,桂岑突然感到肚子很痛,脑袋发热。父母将其送入武汉某医院后,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怀疑有感染。常规检查后,医院对桂岑用药治疗。3天后,桂岑父母发现其目光呆滞,喊她都不知道搭理。当晚,桂岑病危昏迷,其父情急下又从协和医院请来医生帮助诊断。经武汉某医院和协和医院医生的联合诊断,桂岑为脑积水术后并感染。次日,桂岑转院到协和医院手术抢救,虽然命救回来了,但却成了植物人。

  见短期内孩子醒来的希望不大,小桂岑的父母于1999年3月,再次将女儿送到武汉某医院治疗。没想到,这一住就是8年。期间,小桂岑的病出现奇迹,竟然醒过来了,但依然不能与人交流,生活也不能自理。

  由于桂岑在该院住院期间一直未交医疗费,2006年9月,该医院将桂岑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03年到2006年5月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6.6万多元。

  后桂岑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6万多元。昨日,此案在洪山法院第二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武汉某医院对桂岑长期住院的后果负有责任,故判决患者不必支付此前的所有治疗费和住院费,并可继续住院治疗。

  对于患方的反诉,法院认为,武汉某医院未能及时诊治,因此对桂岑目前的身体伤残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决医院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37万余元。

 

来源: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