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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输液时配液错误致80老太身体不适 社区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中国法院网讯   八十多岁的贾老太太因医院出诊输液时配液错误,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贾老太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193.47元。

    2007年6月17日,贾老太太因患肺炎到医院就诊,医院让老人输液治疗并为其开具了输液处方。考虑到出诊便利的因素,贾老太太的家人持该医院开具的输液处方到老人住处附近的一所社区医院挂号要求出诊为贾老太太输液,社区医院收取了输液器费、输液费、出诊费、注射器费共计81.75元。2007年6月18日,社区医院派护士出诊到贾老太太住处为其输液。出诊护士在查看并核对了贾老太太提供的输液处方后,将磷霉素12g加入100ml盐水中静滴。输液后,贾老太太自己感到身体不适。6月19日,社区医院派另一个护师到老人住处出诊时,结果发现多了一个500ml的液体,少了一个100ml的液体。护士向社区站长汇报了情况,站长立即查看医嘱,随后打电话询问开具输液处方的医院医生,对方答复磷霉素的常规使用方法为12g入500ml盐水中。当天下午,社区医院将贾老太太送到开具输液处方的医院进行了检查,并为贾老太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219.99元。贾老太太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及就医交通费。6月28日,贾老太太出院。

    贾老太太认为,由于社区医院在输液时配液错误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社区医院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并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失13000元。

    社区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此次输液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开具输液处方的医生的处方书写极不规范,我院不存在过错。而且我院在事后及时将贾老太太送到开具输液处方的医院,垫付了医疗费,进行了多方面的检查,结果正常,没有发现与本案药物有关的损害后果。因此,贾老太太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且反诉要求贾老太太返还他们为其垫付的3219.99元的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老太太与社区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社区医院在为贾老太太输液时,审查输液处方不仔细,配液发生误差,致使贾老太太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故社区医院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贾老太太要求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依法确认赔偿数额;其要求赔偿误工费、通信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社区医院的过失,造成贾老太太精神上的痛苦,故社区医院应适当赔偿贾老太太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为2000元。社区医院为贾老太太支付的各项费用3219.99元,是其医疗行为发生过错后,应当承担的费用,故社区医院要求贾老太太返还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曹静) 

 

来源:中国法院网